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制度,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1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就推行发展党员公示制作如下规定:
一、公示对象
1.拟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申请人;
2.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的党员发展对象;
3.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转正的预备党员。
二、公示内容
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预备党员的入党时间)、学习或工作经历,接受来信来访的单位、地点和联系电话,以及其他有必要让党员、群众了解的重要内容。
三、公示时间、范围和方式
公示时间为5—7天。
公示范围一般为公示对象工作、学习、生活所在单位或部门。必要时,也可以扩大到公示对象原工作单位,以及与公示对象有密切联系的单位。
公示方式一般采取在宣传橱窗张贴公告、书写板(墙)报或内部书面发函等方式进行。
四、公示程序
1.实施公示。在党委领导下,由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党总支会同党支部具体负责,按公示内容、形式、时间,公布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
2.意见收集。对公示对象的意见,必须在公示期间,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所在党支部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其所在单位党总支或学校党委组织部反映。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党总支和党支部,要认真听取和收集党员、群众对公示对象的意见。
3.调查处理。公示期满后,党支部必须对党员、群众反映的意见进行整理汇总,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收集的意见和调查核实情况,形成公示结果的具体意见。
4.公开调查结论。对在公示期满后形成的调查结论,由党支部负责人在支委会或支部大会上予以公布。
五、公示结果的运用
1.公示结果应填入公示结果登记表,作为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研究讨论的重要依据。
2.未经公示或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经查实,认为不具备或暂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得提交或暂不提交党支部大会研究其入党问题。
3.公示后,对作出暂缓发展、不予发展或对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处理意见的公示对象,所在党支部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教育、引导和帮助工作,保护好他们的入党热情,使其能够正确对待,克服不足,继续努力,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加入中国共产党。
六、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党支部要提高对发展党员公示制的认识,把推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作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加强领导。对未经公示发展党员的,一律不予审批。
2.积极贯彻,及时总结。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公示制的推行工作。要积极部署,广泛动员,做好发展党员公示制的宣传和组织领导工作,发动广大党员、群众积极参与。推行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公示制,保证发展党员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3.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各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基本情况等内容如实公示,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开展调查,对所有公示对象要一视同仁,公平公正。要充分发扬民主,真正让群众参与,请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实效。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中共重庆师范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